第二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省推广开展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委),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和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提升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依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63号),决定在全省推广开展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应以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满足住宅小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符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新建住宅小区应积极推广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模式,将相关系统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建小区、正在审批建设的小区也可参照要求推广开展智慧安防小区建设。
  老旧小区改造时可将智慧安防小区相关系统设施纳入小区改造内容,同步开展建设,减少二次开挖。
  二、建设标准
  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和《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令)等国家、本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按照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人文状况、小区建设投资规模和安防系统功能、规模以及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与重点部位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小区监控中心等部分组成(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公安、住建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把智慧安防小区建设作为大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合成战斗力的重要抓手,同时要加强技防执法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落实视频监控等相关系统预留与公安机关的联网接口要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住宅小区积极推广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推动智慧安防小区相关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政府补助、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多元化投资途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智慧安防小区系统建设和运维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确保安全可控。可根据实际需求和在可控范围内,将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源数据用于住宅小区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和治安防控工作,严禁将涉及小区住户相关隐私信息数据私自保留或用于其他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系统承建厂商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智慧安防小区系统所采集的各类信息数据,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
  (四)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探索建立以小区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可协调请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统筹解决后期维护和管理问题,避免因设备损坏、管理缺失导致智慧安防相关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附件:福建省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略)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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