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公规[2013]1号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省厅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内保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
  2013年1月6日

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营业场所安全,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营业场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自来水、燃气、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企业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业务并收费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盗窃、抢劫、火灾等案(事)件发生。
  第四条 设立收费营业场所的企业及其营业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收费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收费营业场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应配备保安员等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六条 设立收费营业场所的企业及其营业场所应当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设立收费营业场所的企业及其营业场所应当制定以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 收费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下列必要的实体防护设施:
  (一)墙体应为砖混或钢混结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二百四十毫米。在防护性能不低于同等强度时,可采用其他材料,墙体厚度也可降低;
  (二)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三)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金属防护栏应整体焊接并牢固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十四毫米、间距不大于一百四十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四百毫米的应采用钢质横梁加固;
  (四)设立封闭收款区的,收款区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收款柜台上方应安装整体焊接、质地坚固的金属防护栏,防护钢管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十四毫米、钢管间距不大于一百四十毫米。有条件的可安装单块面积不大于四平方米的防弹玻璃。不设立封闭收款区的,收款柜台应配备投币式保险箱(柜);
  (五)陈列商品的柜台应当坚实牢固;
  (六)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墙体采用实体砖墙时,墙体应为厚度不小于二百四十毫米的砖混、钢混结构,或钢板龙骨结构。库房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七)存放现金等重要物品的保险箱(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第九条 收费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下列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场所内主要通道、收款区、保险箱(柜)存放处、贵重物品库房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视频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可覆盖门外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二十四小时进行图像记录,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图像回放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体貌特征。有条件的视频监控图像应与主管企业安防监控室联网;
  (二)收款区应当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隐蔽位置;
  (三)收费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探测器,覆盖营业场所出入口、窗户、贵重物品库房、保险箱(柜)存放处等部位,对非营业时间的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或主管企业安防值班室(监控室)联网;
  (四)收费营业场所主管企业根据需要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本企业所属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收费营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制度。营业期间收款处不得离人,所收款项应及时放入保险箱(柜)。保险箱(柜)必须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二)现金管理制度。每日收取的现金应由两人以上或专车送交银行,也可由银行、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当日无法存入银行的现金应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三)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营业期间陈列、出售商品的营业柜台不得离人。营业终了应将贵重物品存放至专用库房,无专用库房的应存放至保险箱(柜);
  (四)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技防、物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运行;
  (五)《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收费营业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与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合作设立的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探头;
  (二)收款处应配备投币式保险箱(柜)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三)存放保险箱(柜)的部位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四)严格执行收费、现金和贵重物品管理制度,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存放过夜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督促整改治安隐患,落实营业场所及其周边地区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对在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主管企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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